问:74. 如何理解完善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?
答:《建议》提出,“完善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”。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都是我国生态保护的重中之重。自然保护地是我国生态文明建设的核心载体,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中居于首要地位;生态保护红线是保障和维护国家生态安全的底线和生命线。在“十四五”和今后更长时期,完善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监管制度,是增强生态服务功能、维护生态安全的重要举措,是推进国家公园建设等改革举措的关键环节,是提高生态保护监管水平的制度保障,也是防止和解决生态保护违法违规问题的主要途径。
近年来出台的《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》、《关于划定并严守生态保护红线的若干意见》、《关于建立以国家公园为主体的自然保护地体系的指导意见》,以及陆续出台的一系列改革方案和政策,推动我国生态保护制度建设取得重要进展,国家公园试点正在深入推进,生态保护红线已基本划定。但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面临的形势仍然严峻,监管任务繁重,统一监管还有不足、法律法规还不完善、技术标准体系尚不健全、监管能力还比较薄弱,亟须在“十四五”和今后更长时期加快完善相关监管制度。
第一,健全法规标准体系。推动修订环境保护法、自然保护区条例,制定国土空间开发保护法,推动国家公园等自然保护地立法,出台自然保护地、生态保护红线生态环境监管办法。建立和完善生态状况调查与评估标准规范。
第二,开展生态监测评估。建立全国、重点区域、县域多层级生态状况定期调查评估体系,每5年开展一次全国生态状况调查评估,每年选择重要生态功能区、生态敏感脆弱区等重点区域开展生态状况调查评估,每年完成一次国家公园、其他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的人类活动遥感监测评估,对自然保护地内基础设施建设、矿产资源开发等人类活动实施全面监控。定期发布全国、重点区域生态状况监测评估报告。
第三,严格生态执法监督。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综合执法与自然资源、水利等相关执法队伍的协同执法,健全行政执法与司法衔接机制。加强对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生态保护修复履责情况、开发建设活动生态环境影响监管情况的监督,督促落实生态保护修复主体责任。持续开展“绿盾”自然保护地强化监督专项行动,突出对国家级自然保护地以及长江经济带、黄河流域等重要生态安全屏障区域自然保护地的监督检查。
第四,推进绩效考核和督察问责。对突出生态破坏问题及生态破坏问题突出的地方,开展专项督察。定期对自然保护地和生态保护红线工作成效进行评估。落实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和责任追究制度,加大对挤占生态空间和损害重要生态系统等行为惩处力度。对违反生态保护管控要求,造成生态破坏的部门、地方、单位和有关责任人员,依法实行责任追究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