《建议》提出,要“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、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,实现重要产业、基础设施、战略资源、重大科技等关键领域安全可控”。对此,可从以下3个方面加深理解。
第一,经济安全风险具有复杂、持久、多样的特点,需要提前预警、精准防控。在经济全球化大背景下,经济安全风险贯穿国家间经济交往的全过程,只要有经济交往,就会产生经济安全风险;经济交往越深入,经济安全风险就可能越明显。封闭固然未必就安全,但没有有效防控措施的过度开放也会导致不安全。随着经济全球化深入发展,各国间经济交往活动范围不断拓展、数量不断增多,由此产生的经济安全风险及其解决方式也更加多样化。对高度复杂、持久、多样的经济安全风险,确有必要认真评估、提前预警,加强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,以确保动态化、常态化经济安全。
第二,我国发展的外部环境已发生深刻变化,需要主动应对国家经济安全面临的挑战,积极有效化解风险。突如其来的新冠肺炎疫情导致世界经济严重衰退,疫情存在长期化可能,将对世界经济产生长远深刻影响。总的看,世界正经历百年未有之大变局,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外部环境正在发生复杂深刻变化。特别是全球产业链、供应链布局在一些区域、一些国家出现了本土化、多元化、区域化的趋势性变化,我国产业链面临向发达国家“回流”和向劳动力等成本比较低的地方转移的现实挑战,部分领域还存在“断供”和“断链”的风险。在复杂严峻的外部环境面前,加强经济安全风险预警、防控机制和能力建设变得十分必要和紧迫。
第三,我国经济安全风险预警、防控机制尚不健全,亟待补齐短板、堵上漏洞、增强能力。在“十四五”和今后更长时期,需要按照《建议》的部署和要求,尽快补上前沿理论研究、总体战略谋划等方面的突出短板,切实完善机制、强化能力。比如,2015年颁行的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》规定:“国家建立国家安全审查和监管的制度和机制,对影响或者可能影响国家安全的外商投资、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、网络信息技术产品和服务、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,以及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,进行国家安全审查,有效预防和化解国家安全风险。”目前,我国已经建立了外商投资安全审查、网络安全审查、特定物项和关键技术出口管制的具体制度。对“涉及国家安全事项的建设项目”和“其他重大事项和活动” 的安全审查,也需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,建立健全具体的制度安排。